非主体资格许可应该如何注销?
2019/1/10 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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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那么,应该如何办理办理有关非主体资格许可注销手续呢?行政许可可一般分为以下5种:
1.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
2.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
3.获得资格资质的许可;
4.对相关物品检测、检验和检疫审定;
5.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
主体资格的许可被注销,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亡,必然伴随主体债权债务的转移、清算、丧失等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理清或责任明确后,才可以办理注销手续。而其他非主体资格许可的注销,仅代表特定活动或资格的终止,主体资格并不消失。
非主体资格许可的注销,由于不涉及主体资格的消亡,程序简单,易于操作。当《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的6种情形出现后,可由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许可凭证,并向社会公告。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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