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签订免责协议保险吗?

2019/2/1 11:59:02 1314

       生活中因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时有发生,熟人朋友之间借车,不借也为难,为此有的人约法三章:车可以借,但出了事我一概不负责。于是有人借车时要跟对方签一份免责协议。
案例:
       李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有一辆私家车,因李某在公司上班且离家也近,车子很少用到,没事就停在家里。2018年8月6日刘某某找到李某说想借用一下李某的车子用几天,刘某某会开车,有驾驶证。李某某当时很犹豫,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答应了,但提出双方要签一份出了事故车主无责的协议,刘某某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内容为:“……在借车期间,如发生任何事故,与车主李某无责……”的免责协议。李某将车子借给刘某某。
       2018年8月20日晚,刘某某在行车过程中将行人丁某撞伤,经交警处理,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受伤后住院一个月,伤残鉴定为十级。后丁某找李某和刘某某要求赔偿,李某那拿出当初与刘某某签订的免责协议,称所发生事故与自己无关,赔偿应找李某。
法律分析
       1、本案中李某应找谁赔偿,李某还是刘某某,还是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丁某可以找谁主张赔偿权利,从两种情形考虑,第一种情形是李某存在过错。如果李某存在过错,那么丁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权利,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李某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丁某只能向刘某某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属前种情形,受害人可选择向李某一人主张或刘某某主张,还可以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就李某存在过错的,详细论述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也就是说如果李某存在:1、在借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子存在缺陷,且因该缺陷造成了事故;2、在借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某某没有考取驾驶资格;3、借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某某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上述行为,就构成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李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该免责协议对李某与刘某某是有效的,如李某赔偿后可根据协议向刘某某追偿。该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刘某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即受害人丁某。
       3、丁某可获得哪些赔偿?
      本案中,受害者丁某住院一个月,伤残为十级,则可主张医院费(如为自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有误工)、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有)、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