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理解和认定

2019/2/11 10:30:07 11575

       法条摘录:《刑法》第399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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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和认定徇私枉法罪,可有如下内容:

       1. 主体上的理解

       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

专业技术人员。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论处。但是,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

       2. 行为上的理解

       三种行为情况: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

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本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

当追诉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审判。

       第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即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进行追诉的人: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  导致有罪证据消失,因“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成立本罪。

       第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即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侦查、起诉人员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耶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导致无过错的法官将重罪定为轻罪或者将轻罪定为重罪的,属于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即利用法官无犯罪故意的审判行为)的间接正犯。

       例:

       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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