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应如何处理?
2019/2/18 1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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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那么,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如何处理、救济呢?
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救济:
1、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上一级人民法院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相对人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必然涉及到管辖法院的确定等内容,行政相对人在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如律师介入协助,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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