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管辖?

2019/2/18 11:59:27 2147

       我国民事诉讼有一般地域管辖制度,一般的,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对被告的住所地,该如何确定呢?
       一、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 如何理解“公民”
       (1)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刚给你们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当事人的护理迁出尚未落户情况。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人: 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2)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经过注册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1)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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