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和解吗?

2019/2/26 14:41:46 1488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和解解决争议的,申请人能否接受和解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由此可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自愿达成和解的;
       3、达成和解后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的;
       4、和解内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5、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和解协议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在经复议机关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即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关于复议申请人能否与被申请人和解的内容,或者您有其他行政复议问题,比如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欢迎登陆http://www.sunlawyers.com/ 搜索关键词或致电律师免费咨询电话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