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是如何审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2019/3/19 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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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表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是如何审理的呢?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但是由于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应当及时提供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给复议机关,以避免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作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2、调查询问式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并非绝对。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听证式审理
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由上述可知,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调查询问式审理以及听证式审理为例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因此,复议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如仅有1名复议人员参加复议审理的,要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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