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可向受益人主张一定的赔偿!
2019/3/20 1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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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摘录:《民法总则》第183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不属于过错侵权),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举例说明:
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同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但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分析本案,甲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可由加害人(即抢劫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令受益人(乙)承担公平责任,对甲遭受的损害适当补偿。
假设抢劫者不能确定、 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无加害人的情况下,就可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此时不论见义勇为是否成功,即使失败,甲仍可要求乙给予适当的补偿。
一般而言,对于公平责任的承担,有:
1. 可以部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可以全部补偿;
2. 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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