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3/25 1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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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和审级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审判。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
1. 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 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方式:书面。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摁手印确认。
(3)范围: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里所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指: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还债程序的案件。
● 简单的民事案件的判断方法
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在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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