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可以使得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您可知道!
2019/3/26 1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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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
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但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于是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在丙运输途中,绿豆因泥石流全部毁损灭失。此时,甲、乙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货物需要运输。故,自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之时,风险转移由乙承担。
上述145条要求的两个前提:
1.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若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必须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能转移。
2. “标的物需要运输”。如果不需要运输,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内涵为: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3. 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
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负责运输到天津后交付给承运人海陆运输给乙”。甲于是与丙、丁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至天津后交给海运承运人丁运交乙。
此时,甲、乙约定,甲必须负责将标的物运到天津。天津就是指定地点。
4. 出卖人依法提存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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