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限?
2019/3/27 1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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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行政作为以及行政不作为,但不管是哪种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行政复议申请必然涉及到申请时限的计算问题。
那么,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应如何计算申请时限?
针对此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由上述可知,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限计算如下所示: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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