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订合同,给别人要约的,如何撤回、撤销?
2019/3/28 1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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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实践中,有时候我们的要约发出去了,但是想反悔的,该怎么办呢?
以下介绍要约的撤回、撤销问题: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由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例: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的要约之后,很快又收到了“要约作废”的函件,但其忘记将“要约作废”的函件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
分析: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关键在于“旋又”发出“要约作废”函件,撤回要约的通知至少可以和要约同时到达。此时,要约已经撤回,没有生效,相对人无从承诺。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要求: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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