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的配偶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负责?
2019/4/9 11: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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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投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此种情况下,投资人个人出资的财产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投资人的配偶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债务负责呢?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即,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投资人只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益依该规定应属于投资人夫妻共同所有。
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于投资人夫妻共有,那么在此期间,个人独资企业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也应当由投资人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这不是绝对情况,如果投资人的配偶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资人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投资人配偶可不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所负的债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虽然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确知道投资人夫妻之间存在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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