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最直接的,也是定然存在的,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常见的费用类型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 医疗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里值得提一提,医疗费的各项单据最好有正规医院的票据作为依据,小门诊的单据很可能在保险公司那里通不过。另外,如果是机动车致害的案件,机动车的交强险承担医疗费的最大限额仅为1万元,如果超过这个费用的,需按照各方责任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担。 ◆赔偿点睛: ① 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治疗项目及其用药不能获得赔偿; ② 擅自购买与损失无关的药品(包括保健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所产生的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③ 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单位的转院证明,否则擅自转院的,因此发生的增加治疗的费用,很可能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