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合理吗?
2019/4/19 1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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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去年12月18日在工作中伤,之后遵从医嘱在家休息,我受伤前工资每月平均工资4800左右,然后我在家休息养伤这3个月,公司每个月只发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200元,这样合理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可见,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实践中难免存在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情况,故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把握,除了看合同约定外,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进而对此区别对待。
司法实践中,“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以工伤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对于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之和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对于发生工伤前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较为合理。
(4)对于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则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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