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是不是就免除义务了?
2019/4/24 1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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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存在时效问题,如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3年、4年、5年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不起诉的,将承担非常1不利的法律风险。
那么,是不是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就免除义务了?具体来说,可从日系方面认识时效经过带来的法律效果:
1.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须说明两点:
❶ 行使的时间。
原则: 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例外: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❷ 属于“须主张的抗辩”。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论时效的规定。”
2. 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可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
(1)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这里的“ 同意履行义务”须作广义理解,包括: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请求延期支付、债务人请求分期履行等。须注意:债务人仅“承认债务”,而非“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 ❶ 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❷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
(2) 默示抛奔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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