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9/4/24 10:46:42 1141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及风险,滥用试用期,如延长试用期等,更有甚者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呢?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由上述可知,仅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在不具备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下,应当认定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也即,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只不过相比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而言,其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法律效力不一。
       比如,在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中,由于所谓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该劳动合同也就不再具备“试用期”的效力。此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工作能力欠缺,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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