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是由谁作出的?

2019/4/29 10:55:06 893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是由谁作出的呢?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当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2个方面的内容。
       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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