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直接开吗?
2019/5/5 1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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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大小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是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在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上,可有:
1. 简易程序(现场出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1) 财产损失事故;
(2) 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2. 普通程序(分三种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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