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达成刑事和解的主体有哪些?
2019/5/7 1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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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那么,达成刑事和解的主体有哪些呢?可分以下2种情况的和解进行阐述:
▲ 自行和解与促成和解
根据《高法解释》第496条的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高检规则》第51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时、亲友等组织或个人调节后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 代为和解
1.被害方
《高法解释》第497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刑事诉讼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很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高检规则》第511条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2.加害方
《高法解释》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述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高检规则》第51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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