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延续是否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

2019/5/7 10:04:09 724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行政许可的延续是否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呢?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伸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65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伸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由于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领域很广,对不同事项采取的审查方式不同,对某些事项的审查需要较长时间,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既没有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也没有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许可法》,推定为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作出答复,可以产生2种法律后果。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机关沉默推定为批准申请的,称为默视批准;将行政机关沉默推定为不批准申请的,称为默视驳回。何种情形产生默视批准后果,何种情形产生默视驳回后果,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合理界定默视批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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