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他的继承人是否可继承合伙身份?
2019/5/8 10:42:46
1608
法条摘录:《合伙企业法》第50条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应者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的,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注意:
1. 要明确,普通合伙人死亡时,合法继承人不是直接继承合伙人身份的,必须满足人合身份继承性,也就是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注意《继承法》第7条对合法继承人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例如:
合伙人张某被其女儿故意杀害或遗弃等死亡,那么他的女儿就丧失了继承权,也丧失了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但是如果张某系与妻于嬉戏打闹时不慎被妻子推倒撞击要害而死,其妻子是过失而非故意,虽然触犯刑法,但仍是合法的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具备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有公司法务部,由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建了一支特定的公司法律顾问队伍,作为国晖所一项龙头业务,解决诸多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难题,最大限度地降低顾问单位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欢迎来电、来函咨询,咨询热线:400--6262--163.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