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先看有这些“资本”没有!
2019/5/13 11:03:53
723
法条摘录:《合伙企业法》第14条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普通合伙,成立的前提有如下内容:
1. 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人。
(1)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不得是法官、国家公务
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 法人具有成为合伙人的资格,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 人数要求: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注意普通合伙人数≥2,普通合伙企业只有人数下限,未规定人数的上限。
2. 书面合伙协议。
(1) 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 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合伙企业法》大部分的规则都是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方才适用,因此当合伙协议有不同约定或者相反约定时,优先适用合伙协议。
(3)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约,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成载明。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