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重新入职,还能约定试用期吗?
2019/5/17 10: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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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一个考察期,期限在1个月到3个月不等。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离职员工重新入职,还能约定试用期吗?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是对上述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均未发生变更,人还是原来的人,单位还是原来的单位,在之前的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的人品、技能予以考察。若不符合要求,单位就不会再次录用。因此,若再对该员工进行试用,可能会侵害劳动者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劳动者离职后,身体状况、劳动技能、人品等是否改变,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等,这需要重新考察,否则可能会造成单位损失。
小编认为,在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释义的情况下,不能绝对认定离职后重新入职约定的试用期的行为合法或者不合法,除双方约定外,应根据劳动合同前后履行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比如,在单位没有大变化,或员工岗位亦不变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可能会违反了试用期设立的本意。而如果员工离职后重新入职,如果劳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员工先前的岗位亦需进行调整的,则双方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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