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的人如何变更或解除逮捕?

2019/6/10 11:11:55 1429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将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相比于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严厉很多。对于被逮捕的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是可以变更或解除的。
逮捕的变更或解除可有三种情形:
       (一)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一扶养人。
       (二)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陈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1. 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变更为逮捕。
       ★ 变更或解除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自行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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