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罪事实存疑的,检察院、法院如何处理?
2019/6/11 1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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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应当按疑案、疑罪处理。
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而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按照疑案、疑罪处理是指如下情形:
1. 伤残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 一审程序中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 二审程序中
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 再审程序中
或按一审,或按二审进行重新审判。
5.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6.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明确: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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