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那么实践中,公司股东应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呢?
1、行使范围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表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复制。
由此可知,公司股东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而由于法律并无对股东查阅、复制上述特定文件、资料的时间等作出规定,因此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知情权。
2、行使方式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的明文规定较为简略,仅仅规定了查阅、复制两种方式。但是,其相关规定均表明,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3、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时,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股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而对于此,举证责任主要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股东查阅不具有正当目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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