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如果人多,是可以选择代表的
2019/6/20 1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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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代表人诉讼对简化审判流程,提供审判效力具有较大的意义:
一. 代表人诉讼的规则
1. 代表人诉讼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在一方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中,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2. 诉讼代表人必须是其代表的当事人其中之一,而不能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因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他们的诉讼利益是一致的。
3. 诉讼代表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代表人作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基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4. 不是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一个或者几个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而要亲自诉讼的,应当允许。
5. 诉讼代表人人数,1至5人。行政复议和选择诉讼的代表人都是1至5人,而民事诉讼的代表人是2至5人。
二、诉讼代表人权限
1. 在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可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代表的当事人。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
2. 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为诉讼行为,否则,其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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