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些法院有管辖权 摘要:
2019/6/24 16: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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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不可少的一步。那么,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相关延伸】《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表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5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行政诉讼管辖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含一般地域管辖及特殊地域管辖)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上述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可知,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管辖如下所示:
1、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是行政诉讼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规定明确表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被告所在地”是指作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而“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因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行政诉讼,比如因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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