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需要注意什么?

2019/6/28 14:25:02 3409

        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为保障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依法对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那么,在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时,需要注意什么?如下:
        1.对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采用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须遵循我国已参加的相应公约规定。
        2.在被拘捕的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要求通知其家属会见时,我国主管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允许其近亲属、监护人探视、通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本国公民,主管机关应在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安排,如无条约规定,亦应尽快安排。若当事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主管机关可拒绝安排,但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意见。
        3.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另外,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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