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理解与认定

2019/7/1 16:12:15 3070

       法条摘录:《刑法》第264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多次盗窃
        即2年内盗窃了3次以上的。在同一地点盗窃多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的财物的,也是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以每次盗窃既遂为前提,也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至少要求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注意: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属于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这一要素。
        ★"人户盗窃"
        即非法进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第一,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断,人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人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 故入户盗窃并不是非法侵人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或者牵连犯。“人户”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扩大处罚范围的要索(同时为违法性提供根据)。
       第二,合法进人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人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人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人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属于人户盗窃。在户外为人户盗窃的正犯望风的,是人户盗窃的共犯。
        第三,人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人户盗窃属于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不是盗窃罪的从重情节或者加重情节。
        第四,成立人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人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例如,误将家庭住所当作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
        ★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要求携带凶器实施,不要求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不限于扒窃体积微小的财物(包括身边的自行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不需要行为具有惯常性,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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