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可让对方承担减价的义务,可这么做
2019/7/2 14: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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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请求权是一种合同违约责任形态。《合同法》第111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性质上作为形成权的减价请求权,其有如下内容:
1. 适用范围
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须注意: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才能主张减价请求权。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 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1)若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享有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责任的权利。因为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买受人主张该权利无须得到出卖人的同意。
(2)但是,具体减少多少价款,不属于形成权,而是适用法定标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下称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需注意两点:
① 时间点是“交付时”;
② 是市场价值,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价值。
举例说明:
甲向乙出售一辆新车,并于2017年6月1日交付。2017年8月1日,经鉴定,乙才得知甲出售给自己的汽车在运输途中碰撞过,甲将该车修理后重新油漆,出卖给不知情的乙。经权威部分评定,该款汽车在2017年6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30万元,碰撞修理后,该汽车在2017年6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23万元。
分析: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当乙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甲就必须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减价的数额为法定的标准,也即30万—23万= 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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