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下来后,行政机关还不予履行,怎么办?
2019/7/2 14: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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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根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在执行根据出现后,执行机关会采取自行措施措施,也即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所承担的义务。
一、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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