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政府打官司,不想告了,可以撤诉吗?

2019/7/8 16:02:50 1390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在法院对案件直接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以一定的行为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法院终止 行政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
      撤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申请撤诉,一种是视为申请撤诉。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也即当事人主动向受诉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法院对案件继续决心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宿舍权利的积极处分。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1. 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申请人(再审)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 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3. 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 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
      5. 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二、视为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又称为推定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具体情况包括:
      1. 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2. 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3.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去,或者提出申请未经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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