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中,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违约或侵权的责任承担
2019/7/9 10:23:20
1981
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实践中,存在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出现违约或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这该如何解决呢?
1.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旅游纠纷规定》)第4条明确,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举例:
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甲在乙安排的丙餐厅就餐时,因丙提供的缺陷食品造成食物中毒。这里:
① 因丙的原因,乙对甲违约。② 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合同法》第65条,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与丙没有合同关系。③ 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④ 在甲对乙的违约之诉中,法院可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侵权
《旅游纠纷规定》第14条:
(1)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
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甲在乙安排的丙餐厅就餐时,因丙提供的缺陷食品造成食物中毒。这里:
①因丙的原因,乙同时对甲违约和侵权。② 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可选择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