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诀窍,在这里
2019/7/11 18: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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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据事关诉讼的结果成败与否,因此证据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那么,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事宜,你了解多少呢?
1、证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也即,只有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才拥有证人资格,而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因不具备证据能力,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表明,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上均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若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则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可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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