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的类型有哪些?
2019/7/15 1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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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例如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而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况。那么,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的类型有哪些呢?
1、根本未出资
股东根本未出资,是指股东取得股份而无任何给付或者无代价取得股份的行为。
比如,甲在设立协议中承诺以货币200万元出资,6个月缴清。现出资期限届满,经查明甲根本未出资。此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构成了出资不实,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未足够出资)
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是指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
比如,公司设立时,甲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200万元。现查明,甲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出资时价值仅150万元,资产评估机构虚假评估。此种情形就是典型的“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该情况下,甲构成了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30条规定,甲需要补足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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