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哪些要求?

2019/7/16 18:17:17 753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业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意见。那么,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哪些要求呢?
       1、形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2、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1)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① 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②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 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鉴定推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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