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案件由何地方的法院管辖呢?
2019/7/22 16: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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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地域管辖问题,地域管辖,也即同一级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后者又分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地域管辖具体有:
1. 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所确定的管辖。
(1)专属管辖
指法律以素食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管辖上的排他性。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而提起的诉讼;二是因违章建筑拆除而提起的诉讼;三是因污染不动产(如污染鱼塘、水流等)而提起的诉讼。
(2)共同管辖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多个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包括有三种:一是诉讼主体方面的原因,即同一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个,这些被告在不同的法院辖区内,被告所在地的各个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同一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分布在不同功能法院的辖区内,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注意:
① 对单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地法院管辖。
② 既有人身自由又有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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