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未按时发放抚恤金,怎么处理?

2019/7/23 17:42:35 4523

       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致残或者死亡时,由政府发给本人或者其家属用于对抚恤对象提供精神安慰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
       我国法律规定,抚恤金通常由当地民政局按时足额向抚恤对象进行发放。那么,如果民政局未按时发放抚恤金的,怎么处理?
       结合实践经验,民政局未按时发放抚恤金的,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这样处理:
       1、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0项规定表明,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10项规定明确表明,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以民政局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民政局开始发放抚恤金的,此种情况下,由于被告改变了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者不撤诉。
       当事人同意并选择撤诉的,需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而如果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会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就会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则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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