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如何理解?

2019/7/25 11:54:18 1243

       法条摘录:《刑法》第263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法益包括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即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要求对人实施,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1. 对“暴力”的理解
       第一,其内容为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即彻底压制对方反抗(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
       第二,其行为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第三,其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第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不同于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二者在内容、对象、程度上都存在差别。
       2. “胁迫”,是指最狭义的胁迫。
       第一,胁迫方式没有限定, 包括语言或者动作、手势等等。
       第二,胁迫内容。刑法理论的通说要求以当场立即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因此,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原则上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胁迫者是否真正具有当场加害意思和加害能力,不影响胁迫的成立,只要其胁迫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例1: 甲在乙家安放了定时炸弹,威胁乙“如果两天内不给1万元,将引爆定时炸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例2: 甲将啤酒瓶藏在怀里,对银行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引爆手榴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