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对违法刑事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2019/7/26 15: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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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特定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保障刑事诉讼合法性、公正性的体现。
那么,该如何进行申诉、控告呢?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部门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范围的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制度,其规定:
一、申诉、控告的范围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只能是该司法机关,含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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