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非法所得的货币出资,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2019/8/5 15:55:51 1147

       货币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且公司可以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正因为此,实践中,很多出资者都会首选以货币的形式出资。
       那么,如果股东出资的货币属于非法所得的,应如何确认其股东资格呢?
       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货币占有人推定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货币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货币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但是,对于以非法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由此可知,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综上所述,只有当司法机关将犯罪所得的出资通过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时,股东的股东资格才会被剥夺,否则股东可以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参与公司分红、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诸多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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