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犯罪时,对法院审判合议庭的组成有什么要求吗?

2019/8/6 15:24:29 1151

      合议制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关于合议庭的组成规则,可有如下内容:
      1. 合议庭的人数: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可3人、5人、7人。
      2.合议庭的随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合议庭的审判长: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谁职位高谁当)。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的成员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合议庭的表决规则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1)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2) 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 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致的案件。
      (4) 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 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