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简单点来说就是行政主体或者行政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好应尽的职责与义务。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可知,行政机关要构成行政不作为,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行政主体只有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2、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如向公安部门申请发放社会保险金、向劳动部门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一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办理期限内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超过法定的期限,行政主体仍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当事人申请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办理的理由时,行政机关才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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