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直接撤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如果股东直接撤回出资的,可能会构成抽逃出资。那么,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这一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由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可以从股东的交易基础、交易程序等几个方面入手,例如:
1、交易基础: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股东将出资的所有权从公司转为股东个人时,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是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的重要因素。如果是虚构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或对价明显低于市价,则属无真实交易基础,也就可以认定股东属于抽逃出资。
而判断股东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主要依据是公司真实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账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2、交易程序: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比如,股东在公司亏损没有弥补的情况下分红,此种情况下违反了《公司法》第166条关于“公司没有盈利不得分配”的原则,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此股东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股权投资款和分红的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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