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审理前要准备哪些事项?

2019/8/16 16:31:42 686

       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整个行政诉讼的基础程序,也是最为规范的审理程序,对于二审以及再审等其他行政审判程序发挥着指导作用。那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审理前要准备哪些事项?
       (1)组成合议庭
       如果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制度。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为便于形成多数意见,合议庭人员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
       (2)交换诉状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处理管辖异议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防止管辖错误,当事人有权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管辖异议。
       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诉讼文书,也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交换证据。为了保障行政案件的公开审理,在当事人取证困难时,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5)审查并决定其他事项
       除了前述审查内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应审查并决定其他事项。比如,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者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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