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要注意哪些事项?
2019/8/20 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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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原因导致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如果不停止执行可能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那么,实践中,应如何把握“被诉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这一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可知,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把握“被诉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这一内容,只需注意以下3点内容:
1、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人范围
上述规定表明,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仅限于原告或者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行政机关并不属于申请人的范围之列。因为被告本身就是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其经过行政裁量后认为不宜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
2、被诉行政行为必须经法院裁定才能停止执行
无论被诉行政行为是因上述哪一种情形而停止执行,都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执行。也即,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未收到法院作出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裁定书的,其仍需按照正常程序继续执行行政决定。
3、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有2种,一种是依原告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另一种是自身依职权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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