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
2019/8/28 1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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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诉讼工作,明确上下级或者同级法院的管辖权限,我国法律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由中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毕竟上述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
2、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而海关处理的案件,通常包括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有三: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二是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三是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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