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取证据?

2019/9/3 10:27:44 615

       实践经验表明,证据是影响诉讼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但是,有些证据是当事人客观无法收集的,如果法院就此贸然判决的,肯定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针对此问题,我国法律赋予了法院可以调取证据的权利。那么,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取证据呢?
       1、根据案情需要依职权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依当事人申请调取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表明,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律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时,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或者在判决后提出上诉,请求案件重审。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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